董事會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組織董事會,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及依公司法第一九八條之規定選任之。 董事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成員具備決策過程中所需專業。董事會成員於任期中持續進修,公司就全體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投保責任保險。

董事長

Chairman

華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游武龍

  •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經理
  • 台灣科技大學科技管理碩士
  • 現任本公司總經理
  • 現任財團法人宏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
  • 現任川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 現任三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董事

Director

富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盧志恒

  • 私立明新工專土木工程科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防災所碩士 肄業
  • 現任本公司工務部協理
  • 現任財團法人宏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

董事

Director

富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段偉國

  • 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系
  • 現任本公司執行長
  • 現任川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 現任三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 現任財團法人宏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獨立董事選任

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獨立董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獨立董事

Independent Director

李碧淑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 安永聯合會計室事務所資深協理
  • 國立台灣大學事業經營碩士
  • 現任宇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
  • 現任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及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 現任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 現任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薪酬委員會委員及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 現任湧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 現任台灣關懷協會監事

獨立董事

Independent Director

吳靜儒

  •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計審計委員
  •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副理
  • 中國財稅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 東海大學會計系畢業
  • 現任宇進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 現任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召集人及審計委員會委員
  • 現任共信醫藥科技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薪酬委員會委員及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 現任鴻名企業(股)公司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獨立董事

Independent Director

李厚康

  • 輔仁大學會計系畢業
  • 現任安貞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 現任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

獨立董事

Independent Director

何明諺

  • 輔仁大學會計碩士
  • 現任安貞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 現任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委員

董事會多元性

董事及獨立董事資料
一、董事及監察人專業資格及獨立董事獨立性資訊揭露:

姓名 / 條件 專業資格與經驗(註1) 獨立董事獨立性情形(註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法人董事長:富達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段津華
111.06.15就任
領導能力:豐富的領導經驗,從而對組織、流程、規劃和風險管理有實際的理解,在培養人才、推動變革和長期增長方面表現出優勢。
董事會服務與治理:曾任關貿網路(股)公司法人代表之監察人,就維護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責任、保護股東利益和遵守適當的治理實踐,提出見解。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不適用 0
董事:華展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游武龍
111.06.15 就任
銷售及營銷:制定銷售戰略增加銷售額和市場份額、建立品牌知名度提高企業聲譽方面的經驗。
專業知識:具公司業務上需要之相關土地法規知識經驗。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不適用 0
董事:富益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段偉國
111.06.15 就任
技術:具建築相關科系相關背景,了解技術趨勢,產生創新以及擴及創建新的商業模式。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不適用 0
獨立董事:李碧淑 111.06.15 就任 財務會計:為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薪酬委員會成員,具領導企業財務職能的經驗,熟練並掌握複雜的財務管理、資本配置。
主要經歷: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副總經理、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資深協理。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有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未有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未有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1
獨立董事:吳靜儒
111.06.15 就任
財務會計:為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薪酬委員會召集人,具領導企業財務職能的經驗,熟練並掌握複雜的財務管理、資本配置。
主要經歷:會計師高考及格、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計審計委員、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副理中國財稅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有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未有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未有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2
獨立董事:李厚康
111.06.15 就任
財務會計:為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具領導企業財務職能的經驗,熟練並掌握複雜的財務管理、資本配置。主要經歷:會計師高考及格、安貞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有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未有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未有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0
獨立董事:何明諺 111.06.15 就任 財務會計:為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薪酬委員會成員,具領導企業財務職能的經驗,熟練並掌握複雜的財務管理、資本配置。
主要經歷:會計師高考及格、安貞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有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未有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未有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0
  • 註1: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另說明是否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註2: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二、董事會多元化及獨立性:

(1)董事會成員多元化

  • 多元化政策:
    為強化公司治理並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本公司董事會已通過訂定「宏普建設(股)公司治理守則」,其中第二十條: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及專業知識與技能(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二大面向。
  • 具體管理目標:
    本公司之董事會指導公司策略、監督管理階層,並對公司及股東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均發揮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之功能。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董事當選人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 1. 配偶及 2.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系。 該目標已達成。本公司並持續為董事成員安排多元進修課程,俾提升其決策品質、善盡督導能力進而強化董事會職能。
  • 目前董事會成員落實多元化情形如下:
    本公司提倡、尊重董事多元化政策,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相信多元化方針有助提升公司整體表現。董事會成員之選任均以用人唯才為原則。依本公司治理實務守則20條載明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1. 營運判斷能力6名、2. 會計及財務能力5名、3. 經營管理能力6名、4. 危機處理能力6名、5. 領導能力6名、6. 決策能力6名、7. 國際市場觀7名、目前本公司設有7席董事席次包括3位非獨立董事及4位獨立董事(含女性獨董2人),全體董事會成員中具員工身分之佔比約3/7(43%),共4席獨立董事中有2席獨立董事任期年資6年以上,2席任期年資3年以下,獨立董事席次佔董事席次約4/7(57%)。本公司獨立董事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且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未超過半數。

相關落實情形如下表:

本公司現任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及落實情形如下:

(2)董事會獨立性

  • 本公司董事成員共7人,其中4人為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席次佔比為57%。所有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時皆保持獨立性,未與公司有利害關系,並擔任審計委員會之職,對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公司風險管控機制、公司遵循相關法令行使監督之責。
  • 本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之職分屬不同人擔任,且彼此之間不具有配偶或親屬關係,故董事會能善盡監督管理階層之責,並指導公司策略,對公司及股東負責。
  • 本公司全體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系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系之重要內容,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本公司全體董事均遵守前述規定,已充分確保各議案之討論與表決系為董事客觀而獨立之判斷。